吉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发表于 : 2015-01-11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是( )的行为。
  A.货币给付 B.资金清算 C.商品采购 D.商品销售
  [答案]AB
  (二)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题?单选题】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下列关于其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B.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C.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D.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答案]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答案]C
  【例题?判断题】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答案]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 +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答案]对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例题?判断题】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
  [答案]错
  【例题?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写正确的是( )。
  A.拾月贰拾日
  B.零拾月零贰拾日
  C.壹拾月贰拾日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答案]D
  (3)关于金额。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例题?判断题】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
  [答案]对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
  B.票据无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根据《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 (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608.8,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零捌元捌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008.32,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捌元叁角贰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O”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350.68,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零陆角捌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陆角捌分;又如¥208000.38,应写成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叁角捌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元叁角捌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8608.03,应写成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零捌元零叁分;又如¥638.06,应写成人民币陆佰叁拾捌元零陆分。
  【例题?单选题】¥15409.02,写成中文人民币大写为( )。
  A.壹万伍仟肆佰零玖元贰分
  B.壹万伍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C.壹万伍仟肆佰零玖元零角贰分
  D.壹万伍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整
  [答案]B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答案]ABD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书写规范的有( )。
  A.用繁体字书写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角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D.票据出票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答案]ABC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 )。
  A.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D.将出票日期2月12日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答案]A
  【例题2—1】出票的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 )承担。
  A.银行 B.出票人 C.收票人 D.付款人
  [答案]B
  [解析]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题2—2】
  2008年5月13日,宏利食品公司向本市某超市出售了一批食品,货款总额为7 000元。宏利食品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接收该超市财务人员孙某签发的支票时,发现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遂向孙某询问为什么签发日期不是2008年5月13日。孙某接过李某手中的支票,二话没说就在支票上将“伍”字划掉,改为了“叁”字。分析孙某的做法是否妥当,李某是否应当接受该修改后的支票。
  [解析]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本例中,孙某在支票上更改出票日期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例题2—3】2008年l2月9日,A公司(开户银行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为26 000元。A公司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XX”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出票人为单位的,其单位盖章应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单位盖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
  【例题2—4】票据上的金额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不写“整”字。( )
  [答案]正确
  [解析]符合票据金额的书写要求。即到角为止的,“整”字可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