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发表于 : 2015-09-14 分类 : 会计实务
  问:吉林省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征收范围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度收缴办法,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4年执行标准为51564元/年;“1.6%”是吉林省人大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人职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