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发表于 : 2014-11-16 分类 : 会计实务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都是支付结算业务,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这就是说,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一个中介机构的角色,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银行只需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当事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而且由于我国地域广泛,所以必须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