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中级职称网校

发表于:2021-12-14 10:48:09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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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物上代位制度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物上代位制度

1.全部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部分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的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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