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性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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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常规形态下,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行为而给予的一项税收减免事项,如企业向孤老院捐赠食品等。

对于一般性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纳税人的属性不同分为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

一是企业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个人税收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上述个人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必须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

三是一般性公益捐赠优惠政策明确的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是“对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础上,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是个人是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A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6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5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5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50万元,营业外支出400万元,包括对外捐赠23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灾区捐赠20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30万元),税金及附加35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销售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该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发生捐赠。

A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6500+650+300+100-3500-450-400-350-500-700-200=1450(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450×12%=174(万元)。

分析:通过县级政府向灾区捐赠200万元,属于公益性捐赠,允许限额税前扣除,当年扣除额为174万元,未扣除部分26万元结转2020-2022年度扣除。直接向某学校捐赠3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扣除。(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