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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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除另有规定允许 “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外,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指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表单独扣除,不计入限额扣除范围内。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基数的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是依据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年度利润总额”,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三、公益性捐赠的递延税前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如果“利润总额”小于等于0,则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0元,则当年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另外,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即先捐赠先扣除,后捐赠后扣除,如果先捐赠扣除已超过了三年,则终止扣除。

四、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捐赠对象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即直接向受增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疫情期间,企业直接向乡镇村委会的捐赠支出,由于村委会不属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即使有情况说明也无法按照疫情期间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期间直接向受增人捐赠的特殊情形: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被捐赠的对象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反之,如果被捐赠的对象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即使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也是“白捐”,不允许税前扣除。被捐赠对象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疫情捐赠的特殊情形: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即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不需要进行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六、公益性捐赠的合法凭据。公益性捐赠要取得合法凭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因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为接受捐赠的单位开具的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而不是索要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疫情期间捐赠的合法凭据: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