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怎么办,持票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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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怎么办,持票人该如何维权?建议做好5点,近年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事件频发,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采取既不签收也不拒绝付款的消极态度,导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续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持票人该如何维权?下面笔者将结合本人承办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提出具体应对建议。

二、案情简介

2020年2月9日,开发商南宁森驰公司、承包人中建某局、材料供应商混凝土公司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中建某局将其对森驰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00万元转让给混凝土公司,以偿还中建某局对某混凝土公司同等金额的债务。后森驰公司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混凝土公司,票面金额100万元,该汇票出票人为森驰公司,承兑人为蓝光公司,期限六个月。

2021年8月8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混凝土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提示付款,但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2021年8月25日,混凝土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出票人森驰公司、承兑人蓝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森驰公司、蓝光公司未支付,2021年9月15日混凝土公司遂委托律师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森驰公司、蓝光公司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森驰公司辩称,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票被拒绝承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蓝光公司未派人出庭应诉。

三、裁判要点

蓝光公司对“提示付款”的指令既不签收又不驳回,放之任之,导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长期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这种持续的状态既是拒绝付款的行为,同时又是拒绝付款的证明;混凝土公司已委托律所发出律师催款函要求蓝光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但蓝光公司至今未向混凝土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综合上述情形判断,可认定蓝光公司已“拒绝付款”。2021年12月1日,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蓝光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被告森驰公司对蓝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实务总结

本团队律师对近期办理的十余起票据案件进行总结,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时,建议持票人采取以下步骤进行追索行使票据权利:

(一)第一步,持票人应及时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提示付款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于持票人,从法律上讲是合同履行的通知义务,也是票据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持票人在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后未能获得付款的,应当及时保留初步的提示付款页面作为证据,以便作为履行提示付款义务的证据。

(二)第二步,持票人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通知

持票人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邮寄催款函通知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以履行票据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三)第三步,及时保存提示付款及拒绝付款的证据

因为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了方便法院审理,持票人可以申请公证处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汇票内容进行公证,特别是对提示付款的行为及结果进行网页公证,以取得纸质证据材料。如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能够确保随时演示,也可不进行公证。

(四)第四步,确定被告及追索金额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将其列为被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五) 注意时效,及时行使追索权

1、提示付款期限10天。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间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还可以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期限,付款人可拒付,丧失追索权。

2、追索权期限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丧失追索权。

3、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4、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五、律师建议

持票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对出票人、承兑人进行评估,建议尽可能只接收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收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对于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尽量不予接收。

票据存续期间,持票人需要持续跟踪出票人、背书转让人信用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增加。如出现未及时付款情形,可根据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情况进行有选择的行使追索权。如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无法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供货合同、买卖协议等请求直接前手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