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与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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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与一般原则
  前提条件: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纳税状况。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前提意味着该纳税人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它现在的承诺。这是所得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论依据。
  (三)资金时间价值
  货币在其周转使用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差额价值,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
  (四)纳税会计期间
  持续经营假设下,纳税会计主体是一个长期经营单位,其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将纳税会计主体的经营期人为地划分为一段段首尾相接、等间距的较短期间,便是纳税会计分期。
  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属于企业会计的范畴,首先应遵循一般会计原则。但税务会计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税务会计的特殊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优先原则
  (二)较少运用谨慎性原则
  (三)积极筹划的原则
  (四)接受审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