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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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之间最常见的一种业务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占用资金等,遇到类似情况,部分企业的做法是相对规范的,会约定利息并开发票,但是更多的情况是不收取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的,这就给我们的税务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一般情况下,财务人员的直观感觉会认为关联企业之间,本来就是一家人又没有相应的收入,应该和纳税义务不相关。但是实际情况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和资金占用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其次,关联企业直接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再次,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关联企业中的贷款方即使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视同贷款收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借款方支付的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进项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我们在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时,实际遇到的情况很难与税法规范和会计准则绝对一致,因为规范需要简介并概括,而实际业务总会有各种情况发生。所以我们需要对实际业务进行仔细的分析,并将其对应到相关的法规条文中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