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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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

需要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预售商品房转让怎样缴纳有关税费

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其办理程序如下:

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人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由转让方支付。转让合同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4、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个人)要求更名的,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转让程序办理。

预售商品房需要转让时,由于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交易双方成交的前提首先是双方取得信任。双方对房屋的成交价、房屋的品质、房屋的产权状况等都要有明确的认知,但由于这种行为毕竟不属于购房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因此为了稳妥起见,此种交易最好是委托律师或房地产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协助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成交价格、房屋的品质、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的实付款状况以及房屋原购销合同中的权利约定条款进行评估调查和必要的审核工作,从而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权益。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能起到的另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当事双方办理繁琐的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成交了房屋,中介公司一般要向购房一方收取2%-3%的代理佣金,如果原房屋所有人未交纳契税,购房一方还要补交3%-6%的契税,转让方如果出售价高于购入价25%,还要根据差价的幅度交纳增值税。

预售商品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所规定的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应当遵从营业税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无偿赠送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定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三、纳税人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如实反映和报告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纳税期限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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