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收款如何填列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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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收款如何填列所得税申报表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因此,如果公司开发项目符合上述情况,计税毛利率一般不低于5%。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计算,在计税毛利率小于或等于5%的情况下,预计毛利额会小于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可能导致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净纳税调整额为负数。即便如此,由于预售收入一样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理当照常纳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收账款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款合计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填入附表3的第52行第3列。符合条件的预售款按照税收规定分析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填入附表三第40行第4列。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怎么申报缴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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