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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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其实暗含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只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不能实际控制其。

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含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收入。根本原因是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是所得税税后分配的,以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不包括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的投资收益。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不打算近期出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的。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所以如果企业不打算出售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会出现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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