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注册会计师会计培训,中华的cpa培训课程很多人推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1.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解释】职工工资等形成的债权免予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 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受托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票据付款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以上就是关于江阴注册会计师会计培训的详细介绍,更多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包含6大超值课程+4大超值题库+6大超值服务+24小时不限次答疑!
免费试听- 天津cpa保障通过培训班01-03
- 闫华红cpa辅导课01-03
- 锦州培训cpa01-03
- 注册会计师课程搭配01-03
- 注会税法谁讲得好01-02
- 苏州有没有比较好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班01-02
- 注会学习什么辅导班比较好01-02
- 注会精品班跟实验班有什么区别01-02

郭建华:会计
杨闻萍:审计
叶青:税法
杭建平: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