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消费税的汽车如何界定

发表于 : 2016-02-04 分类 : 会计实务

【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即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请问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面包车2006年3月31日前按小客车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1日后是否按乘用车缴纳消费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缴纳消费税汽车指乘用车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按气缸容量大小税率1%-40%;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