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 : 2015-10-15 分类 : 会计实务
  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长包房”是一些单位长期在酒店内租用几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享受其相关的服务,酒店按规定收取一定房费。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酒店的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其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暂时出租出去,同时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规定收取费用。按现有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用于提供住宿的这部分房产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明确的,但对“长包房”是否也按房产余值征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长包房”是一种出租行为,因宾馆将几套房间出租给别人,并签定了(租赁)合同,同时收取一定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不应按房产余值征收;另一种认为,虽然签定了(租赁)合同,只要不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就应视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这部分的房间还是应按房产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拥有的房产,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务,而按规定收取费用,虽具有出租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区别的,其一,酒店的房间“出租”以后仍要对其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二,“承租者”要遵守宾馆的各项制度,对这部分房产不能自行随意进行整改修、改建、改变用途。因此,“长包房”不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应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