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发表于 : 2016-02-04 分类 : 会计实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可见,税法计量首先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因为它具有客观、真实和可验证的特性,前提是经济活动的真实发生,并且发生的经济活动有历史成本交易记录。税法规定只有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又没有或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货币资产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何为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场所,商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发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到实务中,哪些业务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接受捐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为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接受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票股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股票股利属于规定中的股权投资,应为非货币性收入,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而会计首先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然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区分是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此时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根据以上规定,税法上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会计上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款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交易: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2中的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确认销售收入和投资成本,然后再按照3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资产转让处置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