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二章第四节

发表于 : 2015-01-05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