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二章第五节

发表于 : 2015-01-05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
  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