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基础讲义:第八章第三节

发表于 : 2015-01-01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财产清查的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其一,账存数与实存数相符;其二,账存数大于实存数,财产物资发生盘亏;其三,账存数小于实存数,财产物资发生盘盈。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一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予以处理。
  (一)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各种盘盈、盘亏以及质量问题。应核准数字,调查分析发生盈、亏的原因及性质,明确经济责任,依据有关法令、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定额内盈、亏,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转账;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损失.如属投保财产,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等。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多余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属于盲目采购、盲目建造或生产任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积压,除设法内部利用、改制、代用外,还应积极组织推销,以减少物资积压,加速资金周转;对于因品种不配套而造成的半成品积压,应当调整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对于利用率不高或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也应查明原因积极处理。做到物尽其用。
  对于长期不清或有争议的债权、债务,要指定专人负责查明原因,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按照结算纪律和结算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在查明问题性质和原因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财产管理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财产管理责任制,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查明的各种盘盈、盘亏,应及时调整有关财产物资的账簿记录,并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查明原因经批准处理后,再按批准的意见转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各种往来款项,如在清查中发现差错,也应及时调整账目;对于查明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手续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在实际工作中,财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两步进行: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对于财产清查中查明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在报经审批之前.应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审批。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经审查批准后,应根据审批意见和发生差异的性质及原因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