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第四节

发表于 : 2014-12-21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六)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二、支票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经常居住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六)填写要
  1.日期:实际出票日期;
  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大写金额;
  4.小写金额;
  5.用途;
  6.签章;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三、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二)出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名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的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二)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
  (1)申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7.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经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8.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本节重点把握:
  1.票据分类;
  2.支票;
  3.商业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