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发表于 : 2014-12-21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1.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前功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二)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开户要求
  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 开立程序
  (五)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适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开立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监测、查处、处罚;
  2.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2-7】考察:一般存款账户适用范围。
  【例2-8】考察: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制度。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总结2】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本节重点把握:
  1.掌握【总结】1和2;
  2.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及其标准;
  3.重点关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