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商业汇票

发表于 : 2014-11-19 分类 : 会计实务
  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是发票、开票、票据发行。
  1.出票人资格
  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2)资信状况良好,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一不可。
  3.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据此委托为承兑行为后,付款人就承担了票据责任,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包括提示承兑和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汇票到期日之前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的问题。---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由此可见,在这三个记载事项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项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提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1)付款人在提示付款当日付款
  (2)持票人得到款项,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3)委托银行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账户内转入或支付
  (4)付款人付款时,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审核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明或证件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付款之后,票据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