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支票

发表于 : 2014-11-19 分类 : 会计实务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用途:同城转账结算,异地不能使用;无金额限制,是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
  限制:不能透支、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支票有效期10天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1.签发支票法定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2.签发支票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
  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支付支票金额,对出票人不再承担责任。
 
  (五)支票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