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一章第六节

发表于 : 2014-09-20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我国《会计法》的木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4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3种处分措施。
  2.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考点17: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