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一章第五节

发表于 : 2014-09-20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与会计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考点10: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11:(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泵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井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考点12: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吏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或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浩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
  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者,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申请取得会计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点13:(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我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考点14:(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时间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3)业务知识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从事会计工作所具有的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操作能力;
  (5)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在职自学两种。一般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取得初中级会计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以被单位聘任或任命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后,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考点15: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财产物资核算岗位;
  (5)工资核算岗位;
  (6)成本费用核算岗位;
  (7)财务成果核算;
  (8)资金核算岗位;
  (9)往来结算岗位;
  (1O)总账报表岗位;
  (ll)稽核岗位;
  (12)档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点16: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样一份。
  (2)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