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督三个层次。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为了实施有效监督,保证经济业务事项的顺利进行,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驭责权限。具体要求是: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
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事项,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也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可以促使内部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会
资料进行再监督,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该项作应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也可以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人员进行,如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等。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申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拒绝和纠正违法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首先,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其次,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考点8: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概念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于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做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其他部门 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考点9:三、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查,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区别:
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曼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双向的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安排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
3.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能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向外界保密;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被审计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