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银行结算账户

发表于 : 2014-11-16 分类 : 会计实务
  现金使用的限额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试行)》,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超越审批人授权范围的,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