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会计档案

发表于 : 2014-11-06 分类 : 会计实务
  考点  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一,办理需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第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第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
  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第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