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会计凭证

发表于 : 2014-11-06 分类 : 会计实务
  考点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会计责任包括: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2.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认真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上面签字并盖章,以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①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③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我国建立的会计资料规章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