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级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14 10:47:19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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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的概念(补充)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与其他类型保险的区别

(1)区别于“不同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分别投保的情形

“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区别于“共同保险”

①共同保险的界定

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②法律责任

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比例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

(3)区别于“超额保险”

【链接】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1)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通知方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注意1】重复保险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不需要保险人的询问,应当“主动告知”。

【注意2】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做规定,因此“不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各保险人仍然应当按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4.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

(1)法定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约定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投保的先后顺序依次赔偿,赔偿总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为限,先签单的先独自履行赔偿义务,依序类推,直到赔足被保险人的损失为止。

5.保险费的返还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计算公式:保险公司应返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多收取保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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