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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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收入的财税处理

税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正确,则不需要做特殊的所得税调整,但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仍然要做纳税调整。

2009年,会计折旧= 118.75×80%=95万元,税法折旧=3600×(1-5%)÷10÷12×4×80%=91.2万元,会计补充扣除19万元,纳税调增金额=95+19-91.2=22。8万元。

2010年,会计折旧=(296.88+59.375+57)×50%+118.75×20%=230.3775万元,税法折旧=3600×(1-5%)÷10÷12×4×20%+3600×(1-5%)÷10×50%=22.8+171=193.8万元,补充扣除金额=4.75万元,纳税调增金额=230.3775+4.75-193.8=41。3275万元。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需要把计算出来的折旧差异在2009年和2010年间分配确认,具体金额与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计算进一致;

3、如果该调整确认时间是在2010年8月1日以前的,则直接在调整年度(2010年)所得税前扣除,而不需要划分2009年和2010年各自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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