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工资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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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工资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据此,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不属于工资范畴。它只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固定。但有的用人单位按月固定给予职工以发票报销费用,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是违法的,更不宜认定为工资。

对于“发票换工资”,不少企业都说是“为了给职工合理避税”。表面看起来,员工、单位都得利,但事实上,眼前的利益确实有职工的份,长远来看,对职工则是伤害。比如,对于职工而言,损害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因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福利,是以企业账面的工资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些账面工资数额被压低后,职工的社会福利也随之被压低,结果是直接影响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

 

此外,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要求企业补偿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所获的赔偿数额 也会受到影响甚至大打折扣。

1、由劳务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工资部分能开发票。

2、劳务用工企业支付此类人员费用时,不得直接“自制工资单”入账,而应提醒并督促独立劳务工个人去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

“税务发票”交用工单位入账并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扣除,同时劳务用工单位对于该类人员所得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19条),此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0条),因此作为劳务用工企业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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