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指什么 为什么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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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是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有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四、企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五、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六、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线答疑中,网友孙勇提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的问题,文件中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列举的内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企业发生的福利费补贴,是不是都必须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不一定,也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八、我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我单位因行业需要聘用了大量大学实习生和临时工,发放给他们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有什么核算规定?可否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十一、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企业发生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十二、购进发放福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三、企业自己产出的产品发放员工福利,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

十四、企业发放的职工福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