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过节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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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发放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有人一看见“过节费”,就认为是职工福利费,其实这样的认为是错误的。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1.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对于“过节费”,实质上就是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即会计核算应计入“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发放过节费的会计分录:

(1)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

说明:企业发放过节费,需要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发放过节费时没有扣税的,应在发放工资时一并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