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构成比例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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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实务问题

1、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还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答: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2、 申报的进项税额如果有转出,是否分子分母同时剔除?

答:分子分母要同时剔除同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数。分子剔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剔除全部进项税额转出数。

3、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扣减的转出额是所有的进项税额转出额,还是只扣减2019年4月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答:如果是转出退税计算期之前已抵扣的进项,则不需调减。也就是说,只调整2019年4月后抵扣的进项税额。

留抵退税如何应用计算?

【案例1】"励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20万,4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10万、5月新增加的留底税额为6万、6月新增加20万、7月新增加1万、8月新增加9万、9月新增加50万,若该企业的进项税额均是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假设其他申请退税的条件都满足,则"励志"公司10月份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多少呢?

增量留抵税额=10+6+20+1+9+50=96万

因为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进项税额,则进项构成比例=100%

因此,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96*100%*60%=57。6万

注意:本案例中强调的是新增加的期末留抵,若是2019年4月至9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6万、20万、1万、9万、50万则不满足进项税留抵申请退税的条件。因为9月虽然也有增量并且不低于50万,但前面连续5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小于零不符合条件,所以不满足退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