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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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甲和乙一起投资成立了A有限公司,甲投资了100万,乙投资了300万,按照两人的实际投资金额确认持股比例,甲持股25%,乙持股75%。由于市场行情不错,公司业绩蒸蒸日上,A公司需要资金快速扩张,抢占市场。

因此,2020年丙决定投资1000万入股,三人协商约定,为了不过分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和决策权,丙投资的1000万中仅100万计入股本,其余900万计入资本公积,甲、乙、丙三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0%、60%和20%,乙仍然是大股东,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

2021年,A公司决定使用900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那么甲、乙、丙三人是否需要交税呢,以及如何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规定很明确,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股本的,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本案例中的A公司的资本公积不是上市发行股票形成的,而且股权溢价形成的,应当缴纳个税,但甲、乙、丙三人都需要交吗?

对于甲、乙来说,缴纳个税可以理解,毕竟增加了两人的股权计税基础,以后转让股权时,可以按照转增股本后的实收资本确定计税基础,因此,考虑到公平原则,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这部分就需要在前期转增时进行缴纳,否则存在漏税的情况。

但是对于丙来说,这部分股本本来就是丙出资的,现在换了个科目,一分钱没拿到,还要倒贴20%的个税,很亏呀!因此,在实务中,对于丙这样实际投钱的新股东,是免征个税的。

特殊规定

另外,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特殊规定,实际遇到时,可以用上。

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