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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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主要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会计里的一种坏账。现如今也有一些不良资产管理企业收购不良资产。那么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注意什么呢?

不良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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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

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不良资产,也可以是几户不良资产。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不良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在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2)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进行尽职调查

除损失类不良资产或能够回收本金的不良资产,其他不良资产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不良资产,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不良资产,请律师出具意见。

3)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谈判

评估结果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报批

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不良资产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拍卖

不良资产进行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6)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签约付款

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

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不良资产借款合同、不良资产催收通知、不良资产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不良资产,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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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转让中的重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债权债务转让的风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债权债务转让的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4)受让主体的不同

商业银行可以向资产公司转让债权,能否向一般社会主体转让金融(不良)债权? 商业银行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概念,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针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我们要先清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性质一般为金融借款合同,其合同放贷主体是具有收取复息、罚息权利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商业银行转让金融债权一般情况下是有效,不因没有金融专营资质而无效。但我们仍然要考虑受让人民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债权转让受让人的身份也通过裁定书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5)主体变更

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发生债权转让,在弄不清楚主体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情况下,受让方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转让方以其自己的名义继续诉讼进程和执行程序。但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解决债权转让主体变更问题的。(一)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或不准许。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由此可见,法院是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变更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的,即使不予允许,也可以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到诉讼过程中去。但无论变更主体结果如何,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前债权转让能让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执行后,转让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身份进入执行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6)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通知方式没有具体规定。而实务中采取公告和邮政特快专递发函的方式较多。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为避免因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同时实务中为防止债务人滥用债权人通知的义务,对通知方式法院是以较为宽松的态度对待。

7)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应当注意的时,中断的前提条件是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且未届满的情形下。金融债权转让后,原合同约定管辖协议对于受让人与债务人是否有效,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及于债务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对于合同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点规定得已经非常明确了,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清楚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是对原合同管辖的约定的变更,还是转让协议自身的约定。虽然有法院认定为该条所称转让协议为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约定,但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为原合同管辖协议的变更。因为债权人和受让人转让协议自身的约定不应当也不会涉及债务人实际权益,对原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才会涉及到债务人的实际权益,原合同相对人之一债务人同意才有意义,且不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8)权利种类的不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金融债权的从权利往往涉及抵押权、保证担保的问题。争议比较大的还是专属于金融机构收取复利、罚息的权利。就抵押权而言,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其实际意义为不需要再在登记机关重新进行抵押权的登记。

保证担保而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收取复利、罚息为金融机构专有的权利。对于受让人是否有权利收取罚息、复利,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尽一致。但是最终目的即受让方没有权利在债权交割日后向债务人收取复利、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