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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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其开具的当票若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的,不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金融组织仅指银行和其他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典当行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且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具有金融机构资质,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特殊金融企业"

.2000年,典当行金融机构资质被取消,且不再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仍旧改变不了其"出身"是金融企业的事实.国家统计局2002年和2011年先后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将典当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从具体税收政策的规定看,《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比照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的规定,规定典当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照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文件的相关条款或附件,也都将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