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能否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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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能否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购进固定资产,由总机构统一支付款项。能否将发票抬头开为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明确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也是要求实际付款人与发票抬头为同一名称。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明确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形式有哪些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发票抬头能否开分支机构上文就介绍到这,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发票要求管理里面明确要求规定了,实际付款人和发票抬头要是同意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至于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也是有区别的,上文有简单的解析,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