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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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针对政策中的疑点难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十种不能扣除的情形
  1、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2、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3、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4、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5、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6、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7、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8、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9、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10、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定额扣除的五种情形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孩子从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2.继续教育:一是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支出,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有扣除期限,按月扣除;    二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证书,按年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所在城市认可的首套房贷款利率对应的利息支出,有最长扣除期限,婚前各自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扣除,按月扣除。
  4.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对应三档标准进行扣除。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视同纳税人有房;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住房租金按月扣除。
  5.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三、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情形
  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在80000元的限额内,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按年扣除。
  必须注意的是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

供稿人:王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