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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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何谓"工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筹建工作结束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可见,"工会筹备金"是上级工会派人帮助和指导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组建工会时,单位应该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的费用,直至该单位组建工会。  根据《通知》,

"工会筹备金"有如下几个特征:

1、"工会筹备金"是上级工会派人帮助和指导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组建工会时,单位需要缴纳的费用。如果上级工会未人帮助和指导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组建工会,则单位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2、"工会筹备金"应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即"工会筹备金"不应该超出筹建工会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额,当上级工会收取的"工会筹备金"足以支付筹建工会的费用时,那就应该停止收费。

3、工会建立后,单位则无需再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但是,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因此,"工会筹备金"的出现形成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单位无论是否建立工会,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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