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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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问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的规定: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带什么东西

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公章,经办人相关资料。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

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10。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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