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成本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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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关于成本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预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内容,我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分析:

 一、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预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预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预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预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预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预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预估应付账款(红字)”。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预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预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预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预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预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二、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预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三、预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预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预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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