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和印章遗失的处理和印鉴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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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如有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转帐支票如有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向收款人和银行请求协助防范。付款人将已签发的各栏内容齐全的支票遗失,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并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时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帐户帐首用红笔注明“×年×月×日第×号支票挂失止付”字样。收款人将收受的现金支票挂失申请书经付款人盖章证明后,到付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手续同上。
 
  对遗失的支票超过原签发日的有效期或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受理挂失。对银行不受挂失的支票,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遗失单位负责。
 
  存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中的印章遗失时,应出具公函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将未用完的空白支票交还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遗失人名章或签名的由开户单位备函证明,遗失公章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备函证明;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的印章遗失,取得有关证明,经银行同意后办理更换印鉴手续。但更换的印鉴形状必须与原印鉴有明显的区别。
 
  对正常的更换印鉴,如日久磨损、改变名称、人员调动等,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存款人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背面,新印鉴盖正面,井注明启用日期即可。存款人交回空白支票。已签发的支票在更换印鉴前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