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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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 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