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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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积金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拓展资料: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的会计处理

目前,企业进行补充保险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l号),该文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实务中由于对财企[2003]61号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故做法不一。分歧之处主要在于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列支时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文件字面理解,既然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列支,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员工性质的不同,将所缴纳的补充保险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企业所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必区分人员性质,而应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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