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及取暖费税前如何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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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及取暖费税前如何列支?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

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

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单位补贴的取暖费要不要缴税?

不少企事业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2002]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据国税发[1998]155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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