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收入怎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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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收入怎么征税

下面以一位学员的提问来为大家解答下:

【问】:您好,我是一名医生,通过与两家医院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在两家医院从事医疗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并取得收入,这两家医院向我提供病床和其他医疗设施及医疗技术服务,我向医院交纳一定费用后,剩余所得全部归我个人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我应当按照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0]51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以上事实,对从事上述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由医院代扣代缴和您自行申报缴纳。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人在哪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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