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劳务可否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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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劳务可否汇总纳税?

问:“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订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答: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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