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拆借资金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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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拆借资金涉税问题,子母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不管是否需要利息。当然如果总公司按照不高于市面的税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的话,那么子公司可以不同缴纳增值税的。在公司里做账,会有各种问题出现,有了问题不要怕,关键是要找到解决的方法。

母公司和子公司拆借资金涉税问题?

在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仅仅只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当然,根据现有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不会因此导致国有资产贬值,且不计息也无需缴税,则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适当的利息或者免息。

 

子母公司间拆入资金来源及资金拆出用途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

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可见,拆借资金应主要来自自有资金或闲置资金,银行贷款除非有特别约定,慎用于拆借用途,否则有可能被银行收回贷款。因为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另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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